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546號
- 債權人
- 蔡清源即沂華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FLORES MARRON GUTIERREZ(馬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出境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