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12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蔡清源即沂華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546號 債 權 人 蔡清源即沂華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FLORES MARRON GUTIERREZ(馬恩)間聲請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出境國外,有內政部移 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 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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