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667號
- 債權人
- 鉅盛工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郭士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留成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億玲之戶籍遷入臺北○○○○○○○○○,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