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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6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鉅盛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士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留成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億玲之戶籍遷入臺北○○○○○○○○○,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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