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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7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吉好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義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系爭房地(含土地及建物)即:桃園市○○區○○路00弄0號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證明。

三、債務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系爭不動產完整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四、債務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所簽署之仲介契約書完整之影本。

五、系爭房不動產過戶完成後,除鑰匙點交清冊外,是否另有廠房之點交證明書?若有,應提出之,若無,亦應說明原委。

六、債權人催請債務人給付2,000,000元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債務人拒付2,000,000元仲介費之原因(單約拖賴?系爭不動產有瑕疵,致買賣雙方亦尚有爭議,迄未解決,致影響仲介費之給付)。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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