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30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君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君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說明:請求金額中民國114年11月份租金、管理費、空調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587,360元,此與兩造協議書所載同年7月份租金、管理費、空調費合計559,390元顯有出入,其實情如何,應具狀說明之。

三、請求回復原狀費用94,500元,惟債權人所提出之單據僅有9萬元,請具狀說明或更正請求金額。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