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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9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 權 人
上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鳳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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