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72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7222號

債權人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債務人
陳諺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兩造間借款本金為3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原約定為10萬元,顯然過高,爰依職權酌減懲罰性違約金為3萬元(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判決參照),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請求6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內之請求,則屬無據,無從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