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7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
-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4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又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又強、余平、張一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又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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