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7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姜家煒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吳世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979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債 務 人 吳世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世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經本院民國114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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