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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8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宋淑珠

  • 當事人
    紘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036號 債 權 人 紘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遠新綠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遠新綠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兩造簽章完整之保全服務契約(經查,債權人提出之保全服務契約係第三人武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所簽立,債權人顯非契約當事人,釋明請求依據為何?)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請求金額198,60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包含哪些項 目金額?請以明細表說明之。且應具狀具體說明,並敘明其法律或契約依據之條項款為何?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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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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