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8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宋淑珠
- 當事人紘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036號 債 權 人 紘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合遠新綠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兩造簽章完整之保全服務契約(經查,債權人提出之保全服務契約係第三人武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所簽立,債權人顯非契約當事人,釋明請求依據為何?)、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釋明請求金額198,60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包含哪些項目金額?請以明細 表說明之。且應具狀具體說明,並敘明其法律或契約依據之條項款為何,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0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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