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8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846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盛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 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陳盛泉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113年9月22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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