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9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楊詠甯
- 當事人徐家芸、張必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001號 債 權 人 徐家芸 債 務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詠甯 債 務 人 張必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泰豐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富泰豐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兩造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泰豐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之三方簽署共同出資設立富泰豐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並約定渠等間權利義務(含各出資額、角色定位)之協議書或類此書面。 四、113年8月30日三方簽署債權人退股協議書完整之影本。五、前項退股協議書約定債權人25萬元出資額應何時退還?應否履行何種對待給付?若是,債權人是否已履行完畢? 六、兩造於113年8月30日簽署退股協議書,迄今已逾1年, 債務人富泰豐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仍拒不退股款之原因為何?1、債權人尚未履行對待給付?2、單純拖賴?其他原因? 七、債務人富泰豐幹細胞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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