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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2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曾新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萬鎰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583,288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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