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209號
- 債權人
- 德芝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甄立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博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李博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