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催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邱文霖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附記: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催字第00022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鴻億企業社 蔡弘義 桃園信用南華分社 114年11月30日 20,534元 D2715102 002 廣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蔡秀戀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114年12月12日 16,065元 RA6919937 003 高昌水電行 曾愛麗 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行 114年11月30日 10,000元 TD2610281 004 士正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115年1月10日 59,593元 RA6814556 005 六祥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114年12月10日 154,534元 RA6814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