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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魏于傑

  • 當事人
    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生 相 對 人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3年4月18日簽訂「A01陸軍龍 岩南營區新建統包工程」之高壓水泥磚採購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契約),伊已依約交付磚材,相對人尚欠新臺幣(下同)1,877,501元價金(下稱系爭債權)未給付,而相對人自 今年7月起遭其他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與本票裁定,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行動電話均無人接聽,相對人恐有脫免執行,或造成伊日後有甚難執行之虞。綜上,本件就相對人之財產應有假扣押之必要,如認釋明仍有不足,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請求及原因釋明之不足,聲請在系爭債權之範圍內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 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業據提系爭契約、客戶對帳單、存證信函為證,且經本院調閱114年度訴字第2528號卷核實無誤,堪認聲請人已 就請求之原因事實為釋明。 ㈡惟於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方面,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遭其他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然此僅能釋明相對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至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行動電話無人接聽乙節,亦僅能釋明聲請人無法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取得聯繫,均無法釋明假扣押之必要性,且相對人實收資本額為2,700萬 元,與系爭債權及聲請人所指其他債權人之債權相比,並無相差懸殊情事,是以,依上開說明及聲請人所提資料,實難認相對人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聲請人之債權等情。此外,聲請人亦未釋明相對人究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以脫產,致達於無資力狀態等不能強制執行,或有將財產移往遠方或逃匿等甚難執行之虞等情事。聲請人既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尚無從以供擔保填補其釋明之欠缺,縱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亦不得為命供擔保准予假扣押之裁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固已為釋明,然就日後有何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假扣押原因,其釋明既有欠缺,揆諸首開說明,即與假扣押之要件有所不符,其假扣押之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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