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魏于傑
- 原告郭子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34號 聲請人 郭子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聲請假 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所明定,亦即於「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 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本件聲請人係對百驛小 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聲請 假處分,依上開說明,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假扣押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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