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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劉哲嘉

抗 告 人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相 對 人
永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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