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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7號

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周仕弘

聲請人
周榮中
相對人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關於禁止聲請人就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部分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對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假處分,聲請人嗣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相對人迄未起訴。為此,聲請准予撤銷本院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關於旨揭假處分部分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規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29條第1、4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執本院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對聲請人所有系爭土地為假處分,聲請人嗣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於114年1月13日以113年度司聲字第650號裁定命相對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113年度司聲字第650號裁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50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上開裁定已於114年1月21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113年度司聲字第650號卷第55頁)。而相對人迄未起訴,亦有本院當事人案件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關於旨揭假處分部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9條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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