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19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高健祐

聲請人
李瑞興
相對人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聲請人之代理人「李怡卿律師」,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李怡卿律師就114年勞全字第19號部分並未受聲請人李瑞興委任,其委任之範圍僅限於本訴即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部分,有上開案卷可憑。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聲請人之代理人贅載「李怡卿律師」即屬有誤而應予刪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