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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1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高健祐

聲請人
劉志釗
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代理人
何建毅律師
相對人
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ovie Denise Majors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字第2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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