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劉志釗
- 代理人
- 施宇宸律師
- 代理人
- 何建毅律師
- 相對人
- 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Dovie Denise Majors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