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高健祐
- 原告劉志釗
- 被告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志釗 代 理 人 施宇宸律師 何建毅律師 相 對 人 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ovie Denise Majors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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