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8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姚葦嵐

聲請人
洪子曰
相對人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裕
代理人
林璋逸
代理人
郭摯人
相對人
艾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衍昌
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吳泓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職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未規定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必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經本院查詢聲請人繳費狀況,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至63頁)。是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顯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