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45號
- 聲請人
- 洪儷芳
- 相對人
- 天鎰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添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有關「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