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姚葦嵐
- 當事人林文益、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林文益 相 對 人 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日受僱於相對人, 擔任技術人員,平均每日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 惟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114年7至同年8月工資,合計35,000 元,並未給付。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向桃園市政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於114年9月5日 經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35,000元,並於114年9月10日給付上開款項。惟相對人屆期並未給付。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14年9月5日之桃園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114年10月7日府勞資字第1140287649號函檢附兩造間114年9月5日勞資 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上開未履行之35,000元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另按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加徵10分之5。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 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第1項規定,由相對人負擔,是本院復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項規定,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李孟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