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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姚葦嵐
  •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 原告
    羅曉萍
  • 被告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羅曉萍 代 理 人 施宇宸律師 相 對 人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代 理 人 沈以軒律師 吳泓毅律師 陳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7條第1項、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88年4月20日起至114年2月28 日任職於相對人營二部業務一處人員,擔任主任業務人員,並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詎相對人自110年4月起即無故遭相對人扣除業務獎金,直至113年扣除完 畢,而致聲請人損失獎金1,031,636元,連同相對人短少核 發予聲請人工資之數額26,909元、19,628元,共計1,077,602元;又以其工作內容需先每日於中壢家中統整相關業務資 料後,再從家裡出發拜訪客戶醫院後再回家中填寫相關報表上傳予相對人,而其主要往來客戶醫院多在桃園市,諸如:天晟醫院(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壢長榮醫院(位於桃園市中壢區)與天成醫院(位於桃園市楊梅區)、聖保祿醫院(位於桃園市桃園區)等,則以本院應為審理本案之最適法院等語。然相對人之登記址為台南市新營區,有該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變更登記表可稽(附於個資卷);另相對人具狀表示:聲請人主要提供勞務地點並非桃園市地區而係苗栗縣地區,且本案所涉溢領獎金所對應之公司及醫院地點皆位於苗栗地區,業據相對人提出客戶名單分別:為恭紀念醫院(位於苗栗縣頭份市)、重光醫院(位於苗栗縣頭份市)、大千綜合醫院(位於苗栗縣苗栗市)等之院址均位於苗栗縣地區,故聲請移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負責之客戶醫院固有部分位於桃園市地區,然觀諸聲請人於本件所提出自行製發之溢領獎金匯總表所示之爭議遭扣除溢領業務獎金1,031,636元之客戶 醫院,乃為位於苗栗縣頭份市之重光醫院(見本院卷第31頁),核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轄區域,是聲請人於本件之勞務提供地應為苗栗縣頭份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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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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