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姚葦嵐
- 法定代理人陳玟均
- 原告李庙鋆
- 被告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李庙鋆 被 告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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