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40號
- 原告
- 張睿福
- 被告
- 凱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淵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小字第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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