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姚葦嵐
- 法定代理人陳淵文
- 原告張睿福
- 被告凱邦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40號 原 告 張睿福 被 告 凱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淵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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