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43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莊雪君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詹凱伶
- 被告
- 林育任即鼎全鐵板料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409元,及其中新臺幣21,393元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
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