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57號
- 原告
- 鄧素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筱倩
- 被告
- 松佶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小字第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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