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游璧庄
- 原告曾貴蘭
- 被告林旻成即潔可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曾貴蘭 訴訟代理人 褚峻帆 被 告 林旻成即潔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8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3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600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言 詞辯論期日,將其聲明金額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8,384元,其餘不變(見本院卷第25頁)。核原告所為之變更,係基於同一事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時係以潔可企業社為被告,經本院於114年2月11日訊問期日闡明潔可企業社為獨資,原告乃變更起訴對象為林旻成即潔可企業社(見勞小專調卷第52頁)。經核原告前開當事人之變更,僅屬更正事實上陳述,而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2年8月23日受僱於被告,擔任清潔工,工作地點為桃園合遠友文化社區,最後工作日為113年8月23日,離職時月薪為30,000元,惟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均未提撥勞工退休金,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短少提撥之金額為21,384元(計算式如附表),且原告離職後,被告亦未給予7日 特別休假折算工資共7,000元,上開金額合計為28,384元, 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前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所述均無意見,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為認諾,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是被告既已就原告請求之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依前揭法條規定之說明,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勞動調解狀繕本係於114年1月22日寄存送達被告登記地址,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見勞專調卷第43頁),是原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自114年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8,384元及自114年2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判決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明芳 附表 年月 月薪 工作天數 勞退金額 112年8月 28000 9 28000/30*9*0.06=504 112年9月 28000 30 28000/30*30*0.06=1680 112年10月 29000 30 29000/30*30*0.06=1740 112年11月 29000 30 29000/30*30*0.06=1740 112年12月 29000 30 29000/30*30*0.06=1740 113年1月 30000 30 30000/30*30*0.06=1800 113年2月 30000 30 30000/30*30*0.06=1800 113年3月 30000 30 30000/30*30*0.06=1800 113年4月 30000 30 30000/30*30*0.06=1800 113年5月 30000 30 30000/30*30*0.06=1800 113年6月 30000 30 30000/30*30*0.06=1800 113年7月 30000 30 30000/30*30*0.06=1800 113年8月 30000 23 30000/30*23*0.06=1380 合計金額 21384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