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張珀菘
- 相對人
- 順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因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