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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3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游璧庄

聲請人
張珀菘
相對人
順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因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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