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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游璧庄

  • 原告
    朱明忠
  • 被告
    泉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朱明忠 相 對 人 泉達有限公司(峻富物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3萬元等語,除未補繳裁判費外, 相對人亦不明確。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資料及提出相關事證。然聲請人迄今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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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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