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巨家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晉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文慶、廖靜枝、劉煜枝、李弘毅、毛秀卿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文慶、廖靜枝、劉煜枝、李弘毅、毛秀卿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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