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高健祐

  • 原告
    鍾麗莎陳美慧裴海燕董永芳呂宜臻劉素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鍾麗莎 陳美慧 裴海燕 董永芳 呂宜臻 劉素娥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法扶律師 被 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 金額,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明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