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高健祐
- 原告鍾麗莎、陳美慧、裴海燕、董永芳、呂宜臻、劉素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鍾麗莎 陳美慧 裴海燕 董永芳 呂宜臻 劉素娥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法扶律師 被 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 金額,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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