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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高健祐

原告
鍾麗莎
原告
陳美慧
原告
裴海燕
原告
董永芳
原告
呂宜臻
原告
劉素娥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法扶律師
被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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