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9號
- 原告
- 鍾麗莎
- 原告
- 陳美慧
- 原告
- 裴海燕
- 原告
- 董永芳
- 原告
- 呂宜臻
- 原告
- 劉素娥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敬峯法扶律師
- 被告
-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