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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5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游璧庄

聲請人
劉惠婷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 樓
相對人
沅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21萬元等語,然卻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陳相關事證。然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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