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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9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謝志偉

聲請人
遲欣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蝦皮公司大園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及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調解聲請書狀之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有前項第2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2項、第18條第3項第2款、第3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 項卻記載:「被告應給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113年0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院卷9頁),被告究與何人負連帶給付責任、利息起算日為何,該聲明已有不明確之處。其書狀之相對人欄雖載明「新加坡蝦皮大園倉」,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符合條件者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蝦皮數位電商服務有限公司,相對人究為何,亦未特定,況依聲請人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未見其受僱「新加坡蝦皮大園倉」之相關雇主,聲請人究係受僱於何人、何商號或公司法人,並未明確,如相對人為商號或公司等,其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亦不明,難為一貫性審查,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之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如不諳法律,請自行諮詢或委任具勞動事件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各區公所、本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均設有免費法律諮詢,請於各該服務時間多加利用),並促進訴訟經濟,附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訴之聲明 補正資料 一 請說明150,000元之計算式為何?此數字如何算出來的?  請說明被告公司行號完整名稱及其負責人。  請說明連帶給付之依據。  請說明利息起算日究竟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或113年8月18日?如係後者,為何從113年8月18日起算?  請說明本件有無曾經勞動局安排行政調解?如有,請提供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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