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職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姚葦嵐
- 當事人洪子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原 告 洪子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勞訴字第103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8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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