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榮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2,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86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62元(49,986元×1/3)。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