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玉惠即昇和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旻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2,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旻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2,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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