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 原告
- 洪子曰
- 被告
-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泰裕
- 被告
- 艾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衍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86-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按(本院卷87-101頁),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