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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游璧庄
  • 法定代理人
    顏景輝

  • 當事人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景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 判決主文為:㈠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即上訴人)應自 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為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3,111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即上訴人)應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原告(即被上訴人)復職之日 止,按月提撥4,590元至原告(即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前開判決主文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定之。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之工資為每月73,111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金額為4,590元,故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訟標的價額為4,662,060元【計算式:(73,111+4,590)×12×5=4 ,662,060】。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4,662,06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4,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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