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 原告
- 江明駿
- 被告
- 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Dovie Denise Majors
- 訴訟代理人
- 曾家貽律師
劉彥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追加起訴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4年10月7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