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謝志偉
  • 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

  • 當事人
    泰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維正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4,495元(780,618元+573,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18元 ,另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68元(26,118元+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