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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8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宜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壹點零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5,24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0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0元(12,780元×1/3)。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30,747元 1 利息 148,400元 113年10月1日 114年5月9日 (221/365) 5% 4,492.66元  小計       4,492.66元 合計        635,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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