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謝志偉
- 法定代理人賴恒毅
- 原告和家工程檢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家工程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恒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笉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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