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吳佩玲
- 法定代理人戴月琳
- 原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 被告勁淨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相 對 人 勁淨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賴水木會計師(送達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前開法條。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林家承已於113年11月20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相對人有 不足法定最低股東人數之情形,相對人應即解散並進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之章程並未對清算人之選任另有規定,使相對人目前並無適格之負責人得對外代表公司,致聲請人無法合法送達稅捐稽徵文書等徵收作業,爰基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依法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繼承系統表、家事公告查詢資料、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相對人章程等件在卷為憑(本院卷第9至17、21至45頁),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3856號、113年度司繼字第3976號、113年度司繼字第4244號卷宗,確認林家承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無誤,且參以相對人之章程確實未就清算人選另為規定,則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建議選任賴水木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審酌公司清算事務繁雜,賴水木會計師應具備一定之專業性,且同意無償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卷第51頁),亦查無其有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足認 賴水木會計師屬適當人選,爰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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