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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4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譚德周

聲請人
汪培值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趨勢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聲請人為趨勢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趨勢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觀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即明。

二、查趨勢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趨勢照明公司)於民國113年6月21日經股東會決議於同年月30日解散,並指定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案列113年度司司字第204號),及嗣後聲報清算完結(案列114年度司司字第35號),均准予備查,業經調閱各該案卷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趨勢照明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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