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5號
- 聲請人
- 曹以順
- 代理人
- 王美雲
聲請人與相對人極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
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