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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譚德周

  • 原告
    蓋慈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蓋慈思 代 理 人 李家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觀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即明。 二、查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瑞詮公司)於民國113 年11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同日解散,並指定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案列113年度司司字第356號),本院准予備查,固經調閱該案卷無訛。然聲請人嗣後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案列114年度司司字第87號),本院通知 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欠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該通知已於114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業據核閱該案卷明確。準此,詮瑞詮公司之清算事務尚難認業已完結,則聲請人為其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即與上開規定有間,應予駁回。本院日後如審認清算完結准為備查,聲請人仍得依法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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