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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5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朱曉群

聲請人
張博文即諾納庫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諾納庫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博文為相對人諾納庫斯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諾納庫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諾納庫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諾納庫斯公司)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於113年10月31日解散,並指定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案分113年度司司字第368號),嗣聲報清算完結(案分114年度司司字第124號),均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各該案卷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諾納庫斯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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